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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点击量:
来源: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为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强制隔离等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或者明知承租人为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旅馆业和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群租房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或者未实时报送公安机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未遵守人民政府发布的停业或者停止举办活动的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纠集打扑克、打麻将、聚餐等聚集活动,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聚集活动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从重点疫区来青返青的人员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密切接触,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知情不举、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市、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者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负责查处的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


  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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